小编看到这样一则新闻:胡某驾驶了王某于1997年购入的摩托车,强制报废日期是2010年9月,王某购入并驾驶一段时间后发现车辆无法正常使用而卖出,后来几经倒卖,在2011年被翟某购入,在2018年3月初,翟某又将该车卖给了胡某,胡某驾驶该车过程中发生事故,**终法院判定王某、翟某转让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应对事故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能会有小伙伴问,驾驶车辆的人都不是王某和翟某,他们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版)第十四条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民法典》**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王某、翟某随意转让报废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贵港报废车回收公司提醒各位车主,如果爱车已经达到报废年限或临近报废,请一定要选择正规合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办理报废手续。切勿因一时贪念,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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